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县人民政府各部门:
现将《浚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2018年6月15日
浚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条 浚县城乡规划委员会(以下简称县规委会)是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城乡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,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。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,由县政府直接下文批复。
第二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,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、分管副县长担任。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规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。
县规委会成员单位和成员名单另行发文明确。
第三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建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。
办公室是县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,设在县住建局,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。
专业委员会是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研究机构,日常工作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。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,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,由县住建局分管业务负责同志兼任,成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。
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是:
(一)研究审议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全县重大战略规划;
(二)研究审议各乡镇城乡总体规划;
(三)研究批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城市设计、专项规划,以及各乡镇总体规划、镇控制性详细规划、村庄规划;
(四)研究审定重大规划变更,包括法定规划调整以及容积率、用地性质、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划变更;
(五)研究审定全县范围内重点区域、重要地段、重要节点规划方案,重要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和重大基础设施选址;
(六)研究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、总体城市设计等;
(七)研究审定历史遗留、信访和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复杂规划事项;
(八)需要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县规委会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;
(二)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;
(三)负责对拟呈报县规委会研究议题进行程序性审查,并向县规委会申报议题;
(四)负责县规委会的会议组织工作,包括会议筹备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,规划事项批复,会议资料整理和归档等;
(五)负责县规委会安排的监督、检查工作;
(六)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:
(一)对拟呈报县规委会研究的项目,开展论证、咨询,为县规委会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;
(二)论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;
(三)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、专项规划;
(四)论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效果图;
(五)论证单体建筑设计的立面效果图;
(六)承办县规委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基本程序为:
(一)县规委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提交的议题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,程序性审查通过后转交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;
(二)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(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托)主持召开会议,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等参加,对申报议题进行技术论证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,并对是否提交县规委会研究进行表决,表决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;
(三)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、现场组织和纪要起草。
第八条 县规委会实行例会制,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,根据议题申报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。基本程序为:
(一)经专业委员会同意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,在议题申报单位根据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、建议修改完善后,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报县规委会主任同意,将申报议题列入县规委会研究议题;
(二)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(受县规委会主任委托)主持召开会议,对汇报议题进行审议、批复或审定;
(三)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、运转、印发、归档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。
第九条 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(受县规委会主任委托)召集并主持会议,议题涉及到的县规委会成员、相关领域专家参加,参加会议的县规委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。专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邀请。
县政府办公室、县规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及议题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列席。
第十条 县规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,可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、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,具体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情况决定。议题审议时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;若意见分歧较大,除紧急情况下按照审议结果执行外,一般应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完善方案、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审议决策。
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(含专业委员会)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。
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